答:《刑法修正案(十一)》衔接新《证券法》修订的有关内容,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借鉴新《证券法》规定,完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表现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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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新《证券法》有什么衔接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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