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被禁止的。按照《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该禁止性规定是中国证监会从规范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人员行为的角度提出的监管要求,更是对交易者权利的保护。当前,有的交易者对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过度信任,或者受到少数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劝诱,全权委托后者进行期货交易,并发生了实际损失和纠纷。在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中,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出现。为此,《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 本文转载自 中国期货业协会投资者教育基地,原文链接:https://edu.cfachina.org/wqbh/rxwd/202503/t20250314_79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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